2019年7月5日 星期五

實質競合,想像競合,法規競合

一、 實質競合

實質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為數行為,而構成數個犯罪, 且此數犯罪又均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意。其實,無論是實質競合、想像競合或法規競合,皆是針對同一行為人(不一定僅是一人)的情況,此宜先有認知。例如,甲先為偷竊之行為,復又犯侵占罪行,此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為兩罪,此兩罪即有實質競合的關係。須注意者,實質競合所犯之罪,必須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為,若一罪為裁判確定前所犯,而在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則不屬實質競合,須分別量刑。亦即,實質競合始有數罪併罰之適用。「實質競合」這名詞個人不太贊同,蓋「實質競合」乃是數行為成為數罪,數案件,分別審判,只是併合在同一訴訟程序定其刑度耳,此與「競合」之原意,實不相干,易造成誤解。

二、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三、 法規競合

「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於此情形,因行為人只侵犯一法益,應被評價為僅犯單純一罪,故雖有數法條為規範,但只能以最適之法條論罪。例如強盜之行為同時為強制罪及強盜罪所規範,此時因強制行為為強盜之附屬行為,故應只論以強盜罪。此時可以對侵害之法益數區分出「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前者須侵犯數法益,而後者則只侵犯一法益。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來源: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662736  的 clk3721 發言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就您所說的302與304就是如此~所以優先適用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刑法304強制罪相較它的適用範圍更為狹隘)。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一關係
(但擇一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來源:http://www.mysuper.com.tw/simple/?t30550.html

特別關係
也就是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的意思
如:1不同法律上:公務員犯圖利罪並同時犯貪污治罪條例
  2同一法律上:殺爸爸該當272同時 也該當271,若是義憤殺爸爸除前
            有該當另有273~~
補充關係
大多數學者比較喜歡市用階段論上,如行為人殺 人既遂及該當未遂,從
而,2者在行為階段適用補充關係,若殺人既遂不該當即有殺人未遂來
補充!!

吸收關係
乃高位法吸收低位法,如行為人成立殺人也會成立傷害,所以由殺人吸
收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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