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 星期五

105犯罪學

105年最新→「犯罪學概要(四等)」


三、試分別敘述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與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的主要論點,並比較兩理論之相同和相異之處。
答:有關分別敘述Gottf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與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的主要論點,並比較兩理論之相同和相異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Gottfredson和Hirschi的一般化犯罪理論(自我控制理論) :
        1.Gottfredson和Hirschi在該理論中區分犯罪與犯罪性,犯罪性是指一個人從事犯罪的傾向,犯罪是發生在犯罪機會與具有犯罪傾向的人相聚合的情況,一般的犯罪學理論所探討的都是在何種情況下一個人的犯罪傾向會轉化為犯罪,但對於犯罪人的犯罪傾向討論甚少。
       2.他們認為犯罪性最大的特徵在於低自我控制,那些具有低自我控制的個體,再結合機會與情境因素的情況下,導致犯罪行為或犯罪事件的發生,所以,低自我控制是解釋犯罪行為發生的重要預測指標,它包含衝動性、對他人意見不具感應性、以力量解決問題、具冒險性格、短視近利以及以自我為中心等特性。
       3.根據Gottfredson和Hirschi的研究發現,個體在幼年晚期或少年早期時,未受到良好的社會化過程,即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及缺陷,是導致個體形成低自我控制最大的來源,另外學校不能與家庭共同合作,完成對孩子社會化初期的責任,也是重要原因。
       4根據Gottfredson和Hirschi的說法,一個人的犯罪傾向是不易改變的,換言之,低自我控制之特質非常穩定,一旦形成,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二)Laub和Sampson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生命史理論) :
       1.兒童早期生活經驗和個人在自我控制上的差異,固可以解釋早期偏差行為的變化,但日後人生經驗對自我控制的影響仍然很大,並非終其一生難以改變。
       2.在人生經驗的各個階段裡,非正式社會控制(家庭、學校、職業、婚姻等之附著),對個人是否會(繼續)從事犯罪行為的影響都是很重要的。
       3.婚姻和工作兩種社會事件,是終止一個個體犯罪的重要「轉捩點(turning point),有犯罪問題的少年,於成年結婚後,若能得到配偶扶持,工作表現又得到認同,則會終止犯罪,反之則會再繼續從事犯罪行為。
       4.若個體能與週遭人事物持續發展正面連結,如與配偶婚姻穩定、家庭美滿、與小孩連結互動佳、工作及職業穩定、人際關係單單純,則有助於終止犯罪行為,這些社會連結統稱為「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三)兩者比較相同處:
      1.對於犯罪的相關因素,兩者並無差異:換言之,對於年齡、性別、族群、同儕與學校表現等變項,對於個體犯罪行為的預測,二不曾因為橫斷面研究或是縱貫性研究而有所不同。
       2.對犯罪及偏差行為之多樣性觀點,兩者並無差異:兩理論均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非可以從單純犯罪的定義即可探討,此外,也都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有其多樣性,但並不需要針對不同的犯罪與偏差行為採取不同的犯罪理論予以解釋。
       3.對於少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可以預測成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兩者並無差異:從自我控制理論觀之,少年時期具備低自我控制,終其一身難以改變,然逐級年齡理論也認為,雖然成年時期的社會鍵會形成強有力的轉捩點而終止犯罪型態,但有些犯罪人,依然延續少年時期的薄弱社會鍵,持續到成年時期,呈現出慢性犯罪人或習慣犯生涯。
       4.對於犯罪年齡曲線的分布與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均認為年齡與犯罪的關連性,於青少年中期後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延續整個人生成年至晚年的階段,不再呈現突起的現象或分布。
       5.對於社會機構效應對犯罪人影響之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都認為,婚姻與工作對於個體而言,均能降低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產生;然而,參與反面的社會機構,例如參與幫派與入獄服刑,則曾有持續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機會。
(四)兩者比較相異之處:
       1.研究方法的不同:自我控制理論採取橫斷面研究設計,是一種靜態(static)的研究方式,並主張個體相關的因素與特性並不會因為歲月的變化而有所不同;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採取動態性(dynamic)縱貫性研究方法,認為人類生命歷程中的環境因素均會導致個體犯罪行為產生變化。
       2.對於失業變項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失業是犯罪與偏差行為多樣性的一種表徵而已,與犯罪相同,都是個體低自我控制所導致的後果;然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失業是人生的特殊事件(Significant event),是犯罪的前置變項,會影響個體從事犯罪行為,所以失業與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3.對年齡犯罪曲線的解釋不同:雖然對於年齡犯罪曲線的分布有一致觀點,但在解釋上南轅北轍.自我控制理論認為是人類老化(aging)的結果,雖然低自我控制非常穩定不變,但老化對於個體從事犯罪的機會與型態,會有所改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強有力的社會鍵力量,是導致個體犯罪行為減少與犯罪曲線下降的結果。
       4.對於轉捩點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兒童或少年時期應該也曾有轉捩點的效能,可以終止犯罪的持續發生,但為何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僅討論成年時期的轉捩點而忽略少年時期;惟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的個體具有較充分的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與自我決定能力(decision-making power),強化轉捩點的功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的許春金(民99),人本犯罪學,自印,231~235頁;陳逸飛,犯罪學,第九章)
四、為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1990年代以後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理論觀點: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試問:此兩種觀點各如何解釋犯之中止與持續?此兩種觀點有何相同及不同之處?
答:有關生命歷程理論與潛在特質理論如何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及兩觀點之異同,分述如下:
(一)生命歷程理論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茲以年齡逐級理論說明之:
       1.轉捩點:家庭、婚姻與工作外,也發現服兵役(Military Service)、服刑(Incarceration)及酗酒成癮(Heavy Drinking Addiction)等因法院裁定監禁,從事犯罪之機會愈低;另外鄰居或居住環境的改變(Neighborhood Change),也減少其從事或接觸犯罪的來源,說明除非正式控制來嚇阻犯罪外,正式控制力量也確實發揮功效。
       2.個人意志力:增加影響犯罪的個人意志力因素(Human Agency),即贖罪的心態,認為自己應該利用剩餘的人生歲月彌補少年輕狂犯罪的過失,而中止犯罪,並進一步回饋社會。
       3.情境脈絡(Situational Context)因素:認為當時的犯罪發生其實是有其情境因素發生的,如在酒吧與人爭吵鬥毆致殺人,這是一種生活型態下的結果,如經常在外流連、經常與不良友伴接觸以及有喝酒吸毒的習慣。所以體認到不該繼續沉迷這種生活型態時,即可終止犯罪。
 4.歷史脈絡(History Context)因素:許多犯罪人宣稱他們犯罪與當時歷史背景有關,如經濟大蕭條、二次大戰期間,形成時代效應(Period Effect)導致他們犯罪。
       5.修正理論中的中止與持續犯罪意涵:
(1)認為社會控制、結構之日常活動、個人意志力等三項是解釋成人時期中止與持續犯罪之主要因素,堅強(微弱)的非正式社會控制、相當具(不具)結構性的日常活動、明確(不明確)的意志力分別解釋了中止與持續犯罪。
(2)除上述三項影響因素重要因素外,修正理論亦注意到下列三點中止犯罪之重要因素:
發現社會鍵與年齡及生命經驗的互動,即年齡增加,社會資本本增加, 犯罪代價相對高出許多。
結構性的日常活動制約社會控制,並進而影響犯罪效果,持續犯即缺乏有結構性之日常活動,中止犯則相反。
有目標的個人意志係指,在結構約束內(例如:經濟狀況不佳、社經地位低落)時,個人為改變現況所做之努力與改變。

(二)潛在特質理論解釋犯罪的中止與持續一茲以一般化犯罪理論說明之:
       1.低自我控制:該理論認為犯罪人皆具有低自我控制之特徵,該特徵一旦養成後終其一生很難改變,自我控制較低者,其將會持續犯罪,反之自我控制較佳者,則有較高機率中止犯罪或有較低之犯罪率。
2.外在控制:少年至成年後,仍然從事犯罪行為,但因所處外在環境因素的變化,導致其犯罪頻率減少或中止犯罪,但是其潛伏特質或低自我控制並沒有改變。
3.年齡與犯罪之關係:犯罪行為和偏差行為在二十歲之前達到巔峰,在此之後由於犯罪機會的減少,正式社會控制機制之增加,導致該個體中止犯罪.另仍有少數核心犯罪者,一生持續犯罪難以中止。
(三)兩種觀點之異同:
       1.相同之處:
         (1)對於犯罪的相關因素,兩者並無差異:換言之,對於年齡、性別、族群、同儕與學校表現等變項,對 於個體犯罪行為的預測,二不曾因為橫斷面研究或是縱貫性研究而有所不同。
         (2)對犯罪及偏差行為之多樣性觀點,兩者並無差異:兩理論均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非可以從單純犯罪的定義即可探討,此外,也都認為犯罪與偏差行為有其多樣性,但並不需要針對不同的犯罪與偏差行為採取不同的犯罪理論予以解釋。
         (3)對於少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可以預測成年時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兩者並無差異:從自我控制理論觀之,少年時期具備低自我控制, 終其一身難以改變.然逐級年齡理論也認為,雖然成年時期的社會鍵會形成強有力的轉捩點而終止犯罪型態,但有些犯罪人,依然延續少年時期的薄弱社會鍵,持續到成年時期,呈現出慢性犯罪人或習慣犯生涯。
         (4)對於犯罪年齡曲線的分布與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均認為年齡與犯罪的關連性,於青少年中期後達到高峰,然後急遽下降,延續整個人生成年至晚年的階段,不再呈現突起的現象或分布。
         (5)對於社會機構效應對犯罪人影響之看法,兩者並無差異:兩者都認為, 婚姻與工作對於個體而言,均能降低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產生;然而, 參與反面的社會機構,例如參與幫派與入獄服刑,則曾有持續犯罪與偏差行為的機會。
2.相異之處:
         (1)研究方法的不同:自我控制理論採取橫斷面研究設計,是一種靜態(static)的研究方式,並主張個體相關的因素與特性並不會因為歲月的變化而有所不同;而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採取動態性(dynamic)縱貫性研究方法,認為人類生命歷程中的環境因素均會導致個體犯罪行為產生變化。
         (2)對於失業變項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失業是犯罪與偏差行為多樣性的一種表徵而已,與犯罪相同,都是個體低自我控制所導致的後果;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失業是人生的特殊事件(Significant event),是犯罪前置變項,會影響個體從事犯罪行為,所以失業與犯罪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3)對年齡犯罪曲線的解釋不同:雖然對於年齡犯罪曲線的分布有一致觀點,但在解釋上南轅北轍.自我控制理論認為是人類老化(aging)的結果,雖然低自我控制非常穩定不變,但老化對於個體從事犯罪的機會與型態,會有所改變;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強有力的社會鍵力量,是導致個體犯罪行為減少與犯罪曲線下降的結果。
         (4)對於轉捩點的看法不同:自我控制理論認為,兒童或少年時期應該也曾有轉捩點的效能,可以終止犯罪的持續發生,但為何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僅討論成年時期的轉捩點而忽略少年時期;惟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則認為,成年時期的個體具有較充分的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與自我決定能力(decision-making power),強化轉捩點的功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的許春金(民99),人本犯罪學,自印,231~235頁;陳逸飛,犯罪學,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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