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 星期五

補充空白刑法法令有變更時,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本條之法律變更

補充空白刑法之行政法令有所變更時,
依司法院解釋,
刑法2(1)法律有變更,係指刑罰法律之變更,
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本條之法律變更


空白刑法補充規定的變更係屬事實變更
釋字第103號解釋: 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以上這實務見解極為重要,講的是有關空白刑法的補充規定有變更時,究竟有沒有刑法第2條所謂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實務見解明顯是採取否定說,也就是認為這種情形僅僅只是事實變更,而有適用從舊從輕原則的情形應該要是所謂刑罰法律有變更的法律變更才可以,所以當然空白刑法補充規範的變更就沒有刑法第二條的適用了(哭哭)
豹吼哩災:
學說見解:
肯定說: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命令與空白構成要件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故此行政命令之變更與刑罰法律之變更並無不同,應有刑(2Ⅰ)之適用。
和實務見解不同,學說基本上認為,啊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就是用來補充實質上空白刑法內容的,所以當然要連結在一起看才是完整的構成要件,所以補充規範的變更既然是空白刑法其構成要件的變更,那個當然也是屬於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二條的適用了!

空白刑法,各稱「空白構成要件」,係指立法者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以及部分之犯罪構成要素,至於其他之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或是行政命令,亦即必須由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補充後,方能明確確定可罰範圍之刑法法規。刑法第117條戰時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及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罪即是空白刑法。而刑法117條及192條並無法確定可罰性之範圍,則須有行政命令的補充,方可確定可罰性之範圍,故為空白刑法。而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1)補充規範變更為法律之變更:學說上認為,空白刑法補充規範雖不見備法律之形式,且無刑法之實質內涵,但與空白構成要件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故此種行政命令之變更與刑罰法律之變更並無不同,故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應視為法律之變更 。
(2)補充規範變更為事實之變更: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2條所說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係指經立法機關所制訂之「刑罰法律」本身有變更而言。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並無刑罰之規定,並非刑法第2條所稱之法律,故其變更並非法律觀念之改變,純為反應社會事實變遷之現象。故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應視為事實之變更。
(3)結論: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因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而具有規範性,故屬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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