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 星期五

刑法考點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

司法院釋字第2369號解釋,「公立學校校長,應認為刑法上的公務員。至私立學校校長則否」。

(二)公營事業員工


司法院院字第8號解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的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的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

(三)現役士官兵

司法院院字第1063號解釋:「士兵不能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故現役士兵,不得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司法院院字第2434號解釋:「在營軍官固屬軍人,但其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亦係刑法上的公務員。」最高法院52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決議:「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434號解釋,現役士官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時,具有刑法上公務員的身分。」

8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A)授權公務員
(B)身分公務員
(C)委辦公務員
(D)委託公務員 

答: C

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 
至於如何適用其中之最適切之構成要件,
依通說不外乎先判斷各構成要件間究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再分別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基本法優於補充法』或『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等原則,
選擇其中最適切之規定予以適用。」


違法性之意義 (一)犯罪必須為違法的行為,亦即違反法律之禁止的行為,始應認為犯罪行為。 (二)然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既已違反刑罰法規,即可推定其為違法行為,是以除非其行為另符合阻卻違法事由,不能不認為具有「違法性」。

其他行政罰規定-阻卻違法事由

1. 依法令之行為:行政罰法第11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
     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2. 正當防衛:行政罰法第12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 緊急避難: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1]

法律效果[编辑]

由于存在功能支配,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奉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即各行为人皆需对所有行为人之行为结果负责。比如甲乙共同开枪杀丙,甲击中要害,乙未击中,二人皆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共同犯下侵入住宅盗窃,甲窃得100元,乙窃得500元,二人以盗窃600元论。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为的,
称为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德語:mittelbare Täterschaft、英語:indirect perpetratorship)。
间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个人类工具(德語:Menschliches Werkzeug、英語:Human tool),
而非物质或动物工具;
其次是他人的行为,而非人的非行为,
如甲将乙推倒压碎丙之文物,系毁损罪之直接正犯。

处罚根据[编辑]

间接正犯虽未亲自实现构成要件,但仍依正犯处罚,其根据是意思支配。即利用者通过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为,间接地实现了犯罪事实,相当于亲自直接实施,被利用者沦为工具,无法对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也不予处罚,故由利用者负担。

44 甲在路上遇見乙在逛街購物,因乙欠甲新臺幣 20 萬元債款卻不願還錢,甲便自己強行將乙皮包內 1 萬元 取走抵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構成強盜罪 
(B)甲構成強制罪 
(C)甲構成搶奪罪 
(D)甲構成恐嚇取財罪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B 
難度: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22時 ,已有 1 則答案
小太陽 小一上 (2019/08/13):
(A)刑法第328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刑法第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C)325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有期徒刑。

(D)346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28n年上字第3853號判例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如係使人交付財物,或藉以取得不法之利益,即應成立強盜罪名,不得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75號判例
被告等因上訴人購布尚未給付布款,聞其行將倒閉,情急強搬貨物,意在抵債,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行為僅應成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尚難以搶奪或強盜罪相繩。

結論這題很明顯可以先刪掉(C)搶奪罪與(D)恐嚇嚇取財罪,依據第一則實務見解可以知道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如係使人交付財物應該當328強盜罪,但題幹中甲只是要討回屬於自己的20萬,再依據第二則實務見解可以知道甲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故不成立強盜罪而是成立強制罪,選(B)

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相關考點

考點1:何謂「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一) 「他人」乃指行為人以外之人[1],故若行為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自己」犯罪的刑事證據,乃不罰的行為,其原理即在於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2]
(二) 本罪「刑事被告案件」所指涉的範圍有多廣?實務向來以「偵查」時點作為界分,倘若尚未開始偵查,即無刑事被告案件可言[3]。相對於實務,學說[4]則主張應從本罪的保護法益與規範目的來解釋刑事被告案件,凡是「將來可得為刑事被告的案件」均屬之,不以司法程序已開始者為限。原因在於,案件開始偵查後行為人湮滅證據,固然有害真實發現,然而於開始偵查前湮滅他人證據者,因該項證據將來也可能成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若予以湮滅,同樣會有礙於發現真實。基此,為了保護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運作,解釋上有擴張的必要,故「刑事被告案件」應理解為「實際上業已發生、將來可能成為刑事被告的案件」,較為允當。
[1] 實務強調,必須非共同正犯或共犯,始屬「他人」。如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435號判例:「刑法第165條所謂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以所湮滅者非其本人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縱與其他共犯有關,亦難律以該項罪名。此觀於同法第167條就配偶及其他血親姻親等圖利犯人而犯該條之罪特設減免其刑之規定,則共犯為其本人之利益而犯時,並不包含在內,自可得當然之解釋。」
[2] 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16年8月十一版,頁167。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開宗明義就說了「意圖」。
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說了「故意」。
法條又「意圖」、又「故意」的,各位讀者一起來想想看,「有故意的行為」跟「有意圖的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呢?
很多人說,法律人喜歡玩弄文字遊戲;對法律人來說,法律要講求精確,不一樣的詞彙代表不同意涵,當然就要謹慎區分。
刑法中「故意」,是「我大腦有意識的控制自己在客觀上做了這件事」。
「故意」的相反是「過失」,就是「我能夠控制自己不這麼做,但我不小心這麼做了」。
一個正常人大多時間的所作所為都是基於「故意」,故意走到餐桌、故意拉開椅子、故意坐下、故意拿起碗筷、故意吃一口飯;但人有失足,馬有失蹄,例如原本故意要拿起碗,結果手滑,過失打破碗。
KONICA MINOLTA DIGITAL CAMERA
刑法第12條第1項就是說,所有的刑罰要處罰一個人做了什麼事情,一定要是故意(例如我看鄰居很討厭,我就想打他,我也真的打了,我就可能犯傷害罪)、或是過失(例如我邊開車邊抓神奇寶貝,沒認真看路下不小心撞到人,我沒有想要撞人、我留心一點也可以不撞到他,就可能犯過失傷害)。
相對的,如果行為不是故意或過失,不是意識可以控制的,那真的也不能怪你了,刑法就不處罰你。例如我睡覺的時候說夢話,罵不讓博愛座的學生是坐雞的敷雞蛋也不用那麼久,欸~打錯了 我不會刪掉,因為我不能控制說夢話,就不會犯公然侮辱罪。
那什麼是「意圖」呢?就是除了客觀上故意做了某件事情,主觀上還要有追求特定的目的,這個主觀目的就是意圖。
例如刑法第146條第1項妨礙投票罪規定: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是處罰為了選舉灌票的幽靈人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日米豪印首脳会合共同声明

 本日、我々、オーストラリアのアンソニー・アルバニージー首相、インドのナレンドラ・モディ首相、日本の岸田文雄首相、米国のジョー・バイデン大統領は、東京に集まり、包括的で強靭な、自由で開かれたインド太平洋への揺るがないコミットメントを新たにする。  1年と少し前、首脳は初めて顔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