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人物:貝克、李馬特。
二、意義:指個案犯罪後經司法機關之處遇後,其周遭之人予以負面評價,而經由個案與環
境產生互動,無形中將此評價標籤於個案,使個案將該評價內化為自己的價值觀,進而
產生二次偏差行為。
三、理論基礎:界定一個人為犯罪人後,對其行為的影響、犯罪對犯罪人的意義、行為與行
為人被立法及刑事法界定為犯罪與犯罪人的過程、權力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
四、形象互動觀: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當個人被有意義的他人貼上標籤,而描述為偏差
行為或犯罪者時,個人會因為此標籤所帶來的互動關係,而逐漸修正自己的行為與價值
觀。
五、犯罪定義與標籤理論:
(一)、犯罪定義:
1.法律上定義:行為違反刑事法所規範的要件,包括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也就是行
為違反禁止法之行為(作為犯)及期待(不作為犯)。
2.道德上定義:行為雖不至於違反法律,但是卻違背社會整體的道德觀,也就是從
社會客觀角度觀察行為過程,會使人感覺到羞恥或不舒服。
3.宗教上的定義:從宗教觀點上來看,人的行為違反宗教上的定義即為犯罪。
(二)、與標籤理論之關係:社會團體藉著創造規範,引用該規範到特殊的其他團體及標籤
團體或個人而製造了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從此觀點來看,偏差行為並非為一個人
的本質,而是他人很成功的將規範和懲罰引用至違法者的結果。
六、差別執法與標籤理論:刑事法被差別的執行與飲用到不同團體,有利於經濟上強者而不
利於弱勢者。
七、標籤後的影響:
(一)、烙記產生:透過公式方法如諸於受刑人身上,並且剝奪受刑人享受公民待遇(褫奪
公權),此種方式又稱為身分的貶低。
(二)、自我形象修正:因為烙記而產生,透過個案與社會互動,而逐漸接受外界的標籤,
進而修正自我的行為與價值觀。
(三)、二級偏差行為產生:因他人所加諸的烙印而逐漸為自我預言的實現。
八、標籤理論的缺失:無法證明第一次偏差行為如何產生。
標籤理論[编辑]
犯罪學與刑罰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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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编辑]
標籤理論認為,人終其一生都會不斷發生大大小小的偏差行為,這是正常的現象,標籤理論稱之為「原始偏差行為(Primary Deviance,或稱初級偏差行為)」。雖然如此,人卻不一定會就此走上犯罪生涯,大多仍然能夠保有良好的行為分寸。
不過一旦原始偏差行為被施以某種社會控制(尤其是正式的社會制裁,例如刑罰),行為人立刻就得到旁人施加的社會減等標籤(social degrading label)。行為人被貼上社會減等標籤後,遭遇到社會所施加的強大壓力(例如旁人開始會以標籤描述的內容檢視及解釋行為人過去的所作所為,稱為「追溯既往的閱讀」),終於使行為人本身也開始發生自我概念的認同轉變,而改變行為,使自己的行為更符合標籤的描述(稱為「自我預言的實現」或「邪惡的戲劇化」)。因此繼續犯下「衍生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或稱次級偏差行為)」,成為一個嚴重的犯罪者。
批評[编辑]
- 由於標籤理論認為行為人受到正式社會控制,得到社會減等的標籤後終將使犯罪越演越烈,那麼初犯的再犯率應該是百分之百。但在統計上,初犯的再犯率卻只有一小部分而已。因此批評者認為標籤理論忽略了人本身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決定的可能性,認為人的行為完全是社會反應的結果,並不正確。
- 標籤理論雖然提供犯罪者從輕微犯罪到嚴重犯罪的過程一個說法,但卻無法解釋初級偏差行為發生的原因。
影響[编辑]
雖然遭遇許多批評,標籤理論在各國的刑事政策上(尤其是少年犯罪的部份)仍然發揮了一定的影響力。為了避免行為人因經驗不足,一時失足而得到社會減等的標籤,各國對於從未受過刑罰制裁的人,多考慮採用轉向處遇,使行為人儘快離開司法程序,改以其他方式矯治。
外部連結[编辑]
- 林宏銘(指導教授:陳玉書). 標籤理論、羞恥感與再整合 (PDF). [2013-10-28].
- 劉育偉. 犯罪學上標籤理論與明恥整合理論之關連-修復式正義之源起. 台灣法律網. [2013-10-28]. 外部链接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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