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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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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語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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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不作為犯(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e)
純正不作為範圍為違反法律上應該有所作為之命令規定,純粹以消極的不作為為犯罪內容,即對於法律期待或命令之行為,有意不為而成立之犯罪。以下幾類犯罪類型屬之:
- 刑法第306條第2項:他人住居不退去罪。
- 刑法第149條:聚眾不遵解散罪。
- 刑法294條第1項:消極遺棄罪。
- 刑法第194條: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複行為犯
複行為犯又稱雙行為犯,為在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中兼含數個行為之犯罪,彼此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關係,行為人依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如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包括強暴與脅迫等強制行為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與取得財物行為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之先藏匿而後使之隱蔽、賄賂罪(刑法第121條、122條)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各行為;圖利使人性交罪(刑法第231條)先引誘再容留與他人為性交行為。
身分犯(特別犯)(delictum proprium/Sonderdelikt)
特別犯為僅有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的人,始屬適格之行為人,才能違犯此類犯罪,如偽證罪(刑法第168條)、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屬之。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純正身分犯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犯罪,若無此等特定資格之人,即無法獨自違犯而構成此類犯罪。此類犯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也需具備該特定資格始能成立。(也就是特定資格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
以下犯罪為純正身分犯
以下犯罪為純正身分犯
- 瀆職罪(刑法第120條~133條)
-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
- 業務上洩漏他人秘密罪(刑法第316條)
- 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刑法第193條)
- 墮胎罪(刑法第288條)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機會犯(occasional criminal/Gelegenheitstäter/deliquante a’occasione)
機會犯人又稱偶發犯(Augenblickstäter),為行為人犯罪之原因並非基於行為之性格,而是偶然的外來情事所誘發而犯罪,多為欠缺思慮或有意受誘惑之性格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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