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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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1.申請除戶證明書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申報遺產稅
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5.申請印鑑證明
6.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1.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貼心提醒: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1.繼承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貼心提醒:
1.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
2.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1.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貼心提醒:
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3.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4.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貼心提醒: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第六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1份
3.繼承系統表1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7.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9.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10.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貼心提醒:
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1.申請除戶證明書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3.申報遺產稅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5.申請印鑑證明6.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1.死亡證明書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貼心提醒: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1.繼承人身分證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貼心提醒:1.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2.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1.遺產稅申報書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貼心提醒: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1.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2.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貼心提醒: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1)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2)繼承系統表 (3)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5)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6)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2.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第五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2.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3.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4.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貼心提醒: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2.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第六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1.土地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1份3.繼承系統表1份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5.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6.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7.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9.欲辦理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10.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貼心提醒:土地房屋應儘速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辦理限定繼承之相關流程
一、必需辦理的文件
1.死亡證明,請所在地的衛生所派醫師或主任檢驗死亡時間並開立。
2.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可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好一併攜帶要登記為戶長的繼承人雙證件及印章。
3.到國稅局的全功能櫃台申請遺產清冊,然後到遺產稅申報部門先拿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註1:除戶戶籍謄本與全戶戶籍謄本並不同,除戶謄本有註明死亡日期,而全戶戶籍謄本不會寫。
註2:汽機車過戶,因為在辦理除戶之後身分證會做繳回,所以建議先立即將親人名下的汽機車做過戶或報廢的動作。
註3:如有不動產,請拿遺產清單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子的地籍謄本各一份,若不動產有在外縣市皆可以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辦理限定繼承的相關文件
1.過世的三個月內必須到法院辦理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備齊下表資料,至被繼承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請。
3.送狀繳交手續費NT.1000元,等公文寄達約要一個月左右。(到此即算完成聲請)
註1:遺產稅核定書可以依照遺產清冊內的資料先填寫及填寫繼承系統表。
註2:到法院辦理限定、拋棄繼承都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
註3:依現行法律規定,繼承皆是限定繼承,但是未免繼承之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持續來追討遺產,所以一般會建議,假使確定債務比遺產還要多的話,辦理拋棄繼承會節省後續的程序上煩擾。
********等一個月收到公文分隔線(原則上需視法院處理速度)*********
三、收到聲請限定繼承公文之後的後續動作
1.將法院的公文做登報作業,可先詢問法院要刊登在哪些報紙及版面。
註:一般都會刊登完隔天附2-3份給自己,可以視情況多拿,但是一份要呈法院,切記!!
2.將已登報的報紙版面用紅筆框起來帶到法院,填寫提供證物/件的表格繳給收費處(無手續費),印章要帶!
註:限定繼承的生效時間是從登報開始隔天算起6個月,這段時間便是法院接受其他債權人做聲明債權的動作,所以這段時間不能對不動產作處理。
3.將法院寄來的公文影印之後的影本和遺產稅核定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財產清冊一併帶到國稅局辦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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