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需辦理的文件
1.死亡證明,請所在地的衛生所派醫師或主任檢驗死亡時間並開立。
2.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可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好一併攜帶要登記為戶長的繼承人雙證件及印章。
3.到國稅局的全功能櫃台申請遺產清冊,然後到遺產稅申報部門先拿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註1:除戶戶籍謄本與全戶戶籍謄本並不同,除戶謄本有註明死亡日期,而全戶戶籍謄本不會寫。
註2:汽機車過戶,因為在辦理除戶之後身分證會做繳回,所以建議先立即將親人名下的汽機車做過戶或報廢的動作。
註3:如有不動產,請拿遺產清單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子的地籍謄本各一份,若不動產有在外縣市皆可以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辦理限定繼承的相關文件
1.過世的三個月內必須到法院辦理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備齊下表資料,至被繼承人所在地方法院申請。
3.送狀繳交手續費NT.1000元,等公文寄達約要一個月左右。(到此即算完成聲請)
註1:遺產稅核定書可以依照遺產清冊內的資料先填寫及填寫繼承系統表。
註2:到法院辦理限定、拋棄繼承都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
註3:依現行法律規定,繼承皆是限定繼承,但是未免繼承之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持續來追討遺產,所以一般會建議,假使確定債務比遺產還要多的話,辦理拋棄繼承會節省後續的程序上煩擾。

********等一個月收到公文分隔線(原則上需視法院處理速度)*********
 三、收到聲請限定繼承公文之後的後續動作
1.將法院的公文做登報作業,可先詢問法院要刊登在哪些報紙及版面。
註:一般都會刊登完隔天附2-3份給自己,可以視情況多拿,但是一份要呈法院,切記!!
2.將已登報的報紙版面用紅筆框起來帶到法院,填寫提供證物/件的表格繳給收費處(無手續費),印章要帶!
註:限定繼承的生效時間是從登報開始隔天算起6個月,這段時間便是法院接受其他債權人做聲明債權的動作,所以這段時間不能對不動產作處理。
3.將法院寄來的公文影印之後的影本和遺產稅核定書、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財產清冊一併帶到國稅局辦理核定。